鄂尔多斯市妇女联合会

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、会徽制作及使用管理规定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3-02-15 17:44 来源:全国妇联办公厅

  第一条 为了维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、会徽的尊严,规范会旗、会徽制作和使用,根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  

  第二条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、会徽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象征和标志。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尊重和爱护会旗、会徽,加强对会旗、会徽的管理。  

  第三条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,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。  

  第四条 会旗为长方形,长与宽之比为3∶2。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∶

  (一)长288厘米,宽192厘米

  (二)长240厘米,宽160厘米

  (三)长192厘米,宽128厘米

  (四)长144厘米,宽96厘米 

  (五)长96厘米,宽64厘米  

  如需使用非通用规格会旗及其图案的,须经省辖市级以上(含市级)妇联批准。  

  第五条 会旗主要用于以下场合∶

  (一)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会场。 

  (二)各级妇联主办的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相关的重大庆祝、纪念活动场所。

  (三)妇联组织办公地点、活动场所、会场。各级妇联组织的新媒体平台,可以使用等比例制作的会旗图案。  

  第六条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,由汉字"女"和英文"WOMAN"的第一个字母"W"经艺术造型构成,色彩为红色和金色,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、发展,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、团结。  

  第七条 县级及以上妇联组织召开妇女代表大会时应当使用会徽。  

  第八条 会徽和会徽图案主要用于以下场合∶

  (一)各级妇联组织召开常委会、执委会全体会议等的会场。

  (二)各级妇联组织的办公地点。

  (三)各级妇联组织的出版物、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办公用品、宣传品等。

  (四)各级妇联组 织颁发的奖状、奖旗、奖牌、奖章、证 书和其它荣誉性文书、证件等。  

    (五)由各级妇联组织主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悬挂会徽或使用会徽图案。

  (六)各级妇联组织的官方网站、官方公众号等工作媒介。  

  除上述情况外,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省辖市级以上(含市级)妇联批准。  

  第九条 悬挂会旗、会徽,应当置于显著位置。使用会旗、会徽及其图案,应当严肃、庄重。

    会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,党旗挂在面向的左方,会旗挂在面向的右方。会旗和党旗同时使用时,会旗应当在党旗之后。

   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,不悬挂会旗。

  第十条  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旗、会徽。  

  第十一条  会旗、会徽及其图案标识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,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使用。  

  第十二条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会徽徽章,严禁制作购买佩戴金、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会徽徽章,不得按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会徽徽章。  

  第十三条 县级以上(含县级)妇联对会旗、会徽制│作使用进行监督管理。对违反本规定的妇联组织和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;对社会公众、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制作、使用、侵犯妇联会旗、会徽等象征和标志的行为,要坚决制止,并及时提请有关司法和行政机构依法依规处置,同时上报全国妇联。  

  第十四条 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国妇联。     

  第十五条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